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如下:
1、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2、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
1、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2、公开后不会损害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国家秘密主要包括: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综上所述,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而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没有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而是让应当知道的人知悉或依法公开,自然不可能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法律依据】: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
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