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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签认罪认罚书还是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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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认罪认罚书与取保候审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可以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与此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律分析

一、取保让签认罪认罚书拒签就不能取保了吗?

签认罪认罚书和取保候审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第六十七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九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认罪认罚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签署认罪认罚书和取保候审是两个的法律程序。取保候审适用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而签署认罪认罚书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一种表达方式。因此,拒签认罪认罚书并不会影响取保候审的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同时,犯罪嫌疑人在自愿认罪认罚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陪同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具体情形,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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