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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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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如下:

1、工作年限乘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等于协商终止经济补偿金;

2、工作年限乘月工资加上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疾加50%,绝症加100%)等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济补偿金;

3、工作年限乘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等于不能胜任经济补偿金;

4、工作年限乘月工资等于客观变化的经济补偿;

5、工作年限乘月薪等于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

6、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等于逾期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下: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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