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诉讼的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法人或组织终止、不可抗拒的事由、需借助另一案审理结果、其他情形。刑事诉讼中,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被告人患病、逃脱、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其他无法继续审理的原因。
法律分析
不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拓展延伸
鉴定对案件审理是否具有决定性作用?
鉴定在案件审理中通常具有决定性作用。鉴定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法自行决定,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者专家对案件中的特定事实进行科学、客观的鉴定和评估。鉴定结果往往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在作出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和事实,但鉴定结果往往被视为权威和可靠的证据。然而,鉴定并非绝对决定性的,仍有权根据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因此,虽然鉴定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并不意味着其结果对判决结果具有绝对决定性。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诉讼可能会因各种情况而中止。刑事诉讼中,患病、被告逃脱、被告下落不明等情形会导致审理中止。此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等原因也可中止审理。需要注意的是,鉴定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并非绝对决定性,仍会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和事实。因此,鉴定结果并不对判决结果具有绝对决定性。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